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宋某某两次盗窃**小区业主窗外遮阳帘,共计价值人民币279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5日左右,宋某某盗窃**小区**幢**室窗外遮阳帘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3元。
2.2019年12月20日,宋某某盗窃**小区**幢**室窗外遮阳帘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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