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外卖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20分,宋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咖啡店取餐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店内桌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鉴定价值3969元)。
同日,宋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与其联系后将手机交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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