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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外卖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20分,宋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咖啡店取餐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店内桌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鉴定价值3969元)。

同日,宋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与其联系后将手机交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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