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桑树台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双山镇长发村农民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滩地的杨树砍伐。经双辽市林业局工程师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共有杨树伐根105个,合计立方蓄积26.8972立方米,原木材积19.9140立方米。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扣押的杨树段返还给所有权人李某某;扣押的作案工具两把油锯予以没收;扣押的时代牌半截车系宋某某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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