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区**室。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容城县金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萨大街交叉口处时,被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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