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其母亲朱某某以及被害人马某某丈夫刘某某同在岳阳县**镇**路**会摆摊卖干货。期间,宋某某和刘某某因为互相压价抢客发生了口角,双方进行对骂。宋某某看到刘某某弯腰准备抄家伙,于是在自己摊位上拿出一根长方形木条冲到对方摊位上扑打刘某某,这时马某某挡在刘某某前面,宋某某将马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马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赔偿马某某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同日,马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免除宋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11月14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宋某某再次赔偿1万元医药费给马某某。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