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11时许,王某某与宋某某在新镇镇李海屯村打牌时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宋某某用脚踹王某某胸部致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次日,宋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新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7月6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宋某某因打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的事实;
2.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89年11月9日,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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