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5〕5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90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于202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5日晚上2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镇**烧烤店门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厮打,期间致使李某某倒地右肩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5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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