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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富顺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街**号附**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4日14时许,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王家村6组村民宋某乙、宋某丙、宋某甲、宋某丁四兄妹因赡养母亲邓某某的问题在瓦市镇法庭对簿公堂并发生口角。当日17时许,邓某某到王家村6组宋某乙外机耕道旁与宋某戊发生纠纷和抓扯,宋某甲等人一同上前争吵、劝说。尔后,宋某甲与王某某发生抓扯和扭打,在此过程中,宋某甲挥手打到王某某胸口附近一拳,王某某随后倒地。在整个过程中,宋某乙、王某某有不同程度受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轻伤二级,宋某乙系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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