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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挪用公款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8********,汉族,大学本科,原山东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现住山东省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5月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德州市陵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陵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明知其表哥尹某某借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2日、12月28日,利用其担任乐陵市**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两次私自安排**大队报账员刘某某,以宋某某个人名义将存放于工行卡内的公款20万元和15万元转账至尹某某银行卡内,尹某某分别用于山东**服装有限公司和乐陵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入股注资。2011年1月23日、2012年1月9日、15日,宋某某分三次将挪用的35万元公款归还。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无随案移送和需要处理的涉案财物。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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