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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绰号“水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镇**楼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刘某某 (已判决)、佐某某(已判决)位于五通桥区**镇**楼街**号**栋**单元**楼**号楼上自建房的赌场帮忙,每天以“酬劳”名义领取人民币100元,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前两天,宋某某被安排至赌场楼下为赌场放风。截止案发,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2019年8月16日,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从宋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2020年4月1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1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且系从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宋某某的违法所得5780元上缴国库。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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