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43********,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无法提供有效的林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栽种树木为由,多次对磐石市**镇**二东生产队辖区内的责任田和册外地进行农药喷洒,任意损毁村民种植的水稻和玉米,导致多名村民种植的谷物绝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损毁的农作物价值8096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自己持有的林照范围内喷洒农药,致使多户农民的玉米,水稻受损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属林地、土地纠纷,**林业局已经下达了退耕还林通知书,各户农民已经收到,本应退耕还林。在村书记莫某和的调节下,宋某某同意被退耕还林的14户农民再耕种三年,然后退耕还林。三年后这些农民仍不退耕,这样从2016年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公开对这些农民的在宋某某林照范围内的土地喷洒农药,造成农民玉米、水稻受损。被喷农药的农民从2016年起向**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找宋某某核实此事,宋某某承认是自己喷洒的农药,**派出所对宋某某只是告诫,并未做其他处理(在2014年到2019年期间,宋某某和农民的土地纠纷诉至磐石市人民政府,政府作出两次决定,后都因程序不合法撤销),也就是说宋某某于农民的林地、土地纠纷至今没有结案。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在没有二东生产队林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多次喷洒农药,造成农民8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恰恰有证据证明宋某某承包了二东生产对林地的事实(朱某某证实、二东生产队会计证实)。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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