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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小学肄业,货车司机,住徐州市沛县**镇**村**队**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一次退回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补充侦查,11月16日该分局退查重报。

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故击打温某某面部,后又与燕某某共同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温某某造成右手拇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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