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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群众,农民,住兰陵县**镇**村。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8月8日被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正当理由在两会期间欲进京非法上访,后在枣庄西站被兰陵县尚岩镇武装部长李明艳等人劝说带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京的目的及其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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