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W****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5.72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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