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县景州连接线申庄村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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