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村**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源道交叉口北侧时,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138.40ml/100ml。
2019年7月25日,宋某某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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