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区开发区**楼**村**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金滩春天小区家中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CU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迎丰路与顺天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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