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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64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德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川FW****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凯江路由西至东行驶,行驶至凯江路大桥东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7mg/100ml,随后宋某某被带至德阳市五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宋某某血样中鉴定出乙醇,浓度为116.3mg/100ml。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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