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百太方圆荟商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处,被太和县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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