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准驾车型A2E,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小花园街骨科医院红绿灯路口时,被什邡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宋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2020年7月1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