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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姐夫孙某某在邹某市**镇**村**号孙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席间,宋某某用2两酒杯饮用了两杯自制白酒及一瓶500ML雪花牌啤酒。20时10分许,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路口时,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后被带至邹某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3月22日20时16分,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邹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宋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3月22日20时31分,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某市中医院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22日19时,宋某某到**镇**村**号其家中吃饭,期间,宋某某用2两酒杯喝了两杯自制白酒、一瓶500ML雪花啤酒,20时10分,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回南宋村途中被查获。

(四)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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