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正安县瑞濠移民搬迁房其朋友家里吃饭喝酒后,在其家里休息到晚上23时许,驾驶自己的浙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播州大道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正安县播州大道100米处,因发困而睡着,车辆前轮驶入人行道上,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结果为138.62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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