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路**号**栋**单元3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年月日凌晨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朋友在华新大道**KTV唱歌饮酒后独自驾驶车辆牌号湘******的小型汽车在立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家福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值为84mg/100ml。民警随即将宋某某传唤至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7.40mg/100ml,宋某某是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电话通知宋某某,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