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5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C****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饶某某里满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送驾庄村南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