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深州市**装饰公司设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3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冀T1****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宜居家园门口处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27.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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