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某某**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某某**村**排**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在**路口,被吴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83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吴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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