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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中技文化,中共党员,系**电气**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川FQ****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蓥华山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蓥华山南路蒲江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嫌疑,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90.3mg/100ml,后将其带至德阳市五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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