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荔湾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41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粵AM****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进花地大道中南8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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