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云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晋B****3白色大众汽车行驶到汇通路安宁街口至龙湖桥底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