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个体业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至黄岛区**路**路路口处被查获。民警发现宋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9mg/100ml,后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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