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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陵检部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迎宾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吴某某的证人证言;5.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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