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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预备),中国联通**分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道**号院**号楼**单元**室,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冀G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区顾家营镇半坡街路边饭店喝酒后到贾家营镇办事,行驶至宣化区东半线杨家营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8mg/100ml。其对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在乡间公路行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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