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胡家坨镇**村**条**号,现住址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B6****小型面包车,沿乐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沿海路交叉口时,付某某驾驶冀B5****/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口右转,与宋某某的车发生剐蹭,造成宋某某倒车镜受损;因付某某驾驶冀B5****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驶离现场,宋某某驾车拦停付某某所驾驶车辆,再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宋某某找人顶替未果。经检验宋某某酒精含量为9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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