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E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青年路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车照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行驶轨迹、酒精检测、血样提取登记等物证、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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