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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宾馆,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一人在华阴市罗夫夜市小魏烧肉烤翅店里吃饭,喝了四两西凤牌白酒。23时20分许,宋某某驾驶陕E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华阴市罗夫镇罗夫派出所门口出发向北行驶约50米时,被华阴市交警大队岳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华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宋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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