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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街道**村**组**号,住兴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兴义市木贾办西路田往兴义市木贾办枫塘村方向行驶,00时35分左右,行驶至煤兴线(煤碳包-兴义)462公里50米即路田交警执法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被现场查获归案,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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