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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校车司机,住**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黑M****9号宇通牌客车,在黑大公路547公里处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核载人数为19人,实际装载34人,宋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严重超员驾驶旅客客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没有酿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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