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住兰州市安宁区**园**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AE2**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枣林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7 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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