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巷**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号**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Z9***号牌的“金杯”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5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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