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2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西线公路甘蕉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宋某某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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