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98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安山派出所,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858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虎林市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其弟宋某乙与被害人柴某某相识多年,并有借贷关系。2016年9月8日,宋某甲因儿子宋某丙受伤需手术治疗,再次向柴某某借款,因宋某甲此前借款利息未还,被害人柴某某让其提供抵押和担保。后宋某甲在虎林市虎林镇通过街头广告联系购买了一枚印模为“黑龙江省858农场第**管理区”的印章,又到复印社伪造了两张“管理区购楼销售明细单”, 并加盖了“黑龙江省858农场第**管理区”印章。同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其弟宋某乙来到被害人柴某某家中向其借款。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宋某乙以虚假的“管理区购楼销售明细单”(858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作抵押,向柴某某借款5000元。案发后,宋某甲赔偿了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羁押证明、管理区购楼销售明细单、借据及协议书、证明、协议书、诊断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吕某某、徐某某、韩某某、楚某某、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