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驾驶辽C****8号爱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水源街“秋实春饼小炒饭店”南侧路段由东向南掉头过程中,遇行人关某某沿水源街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步行至此;由于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双黄实中心线路段掉头过程中,瞭望不周,未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关某某,致使辽C****8号小型客车前保险杠左侧端下与行人左腿前侧接触碰撞,造成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8日死亡。2019年11月28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安全交通管理局立山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某无责任。宋某某与关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主动赔偿被害方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