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4********,汉族,初中,住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宋某某驾驶冀DN**** 重型普通货车沿浚县崔裴公路浚县卫贤镇裴村路段自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事故,致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鹤壁市公安局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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