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16时35分,宋某某驾驶津A*****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沧海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沧海路金沙滩二号门路口东侧事故地点处因注意力不集中车辆偏离车道骑跨机非分道线,与前方一辆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相撞后电动三轮车侧翻路边绿化带中,此次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和绿化带、绿化围挡不同程度损坏。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现宋某某与被害方张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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