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0********,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人,住山西省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晋J****8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至天栋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至该处的,由任某甲驾驶的大阳电动二轮车尾部,发生致任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3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任某甲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20年12月30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4.痕迹勘验笔录; 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7.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留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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