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2********,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路**巷**号附**号,现住址:贵州省都匀市**街**公司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临贵J*****号二轮电动车搭载妻子陈某某沿都匀市公墓内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行驶至绿茵湖公墓内环线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侧翻下路坎,导致陈某某受伤,宋某某立即拨打120将陈某某送至黔南州中医院进行抢救,后陈某某于2020年02月29日16时38分许死亡。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宋某某无前科,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