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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5年7月19日被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轿车,沿长乐大道往渔洋关镇国际大酒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渔洋关镇泗洋茗茶路口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积极施救并电话报警,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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