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律师担任宋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7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冀R7****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3公里500米 (固安县**中心)西侧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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