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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桂A****2小型轿车沿横县新圩至南岸村路由新圩方向往南岸方向行驶,肖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同方向在前行驶。至横县百合镇新圩至南岸平福村路段,由于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立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经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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