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住烟台市开发区**号楼**单元1804。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柳丽霞,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载乘其妻子赵某某,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与前方于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乘其车的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宋某某自动投案。经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栖霞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